该段内容讲述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提供劳务来出资,并且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需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提供劳务来出资。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采取以下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资产出资;
3.知识产权出资;
4.土地使用权出资;
5.出资证明出资;
6.其他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或权利。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合伙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提供劳务来出资,但需要注意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出资证明也需依法办理手续。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需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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