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出资应当是合伙人自己拥有的资金或归其支配的资金,实物出资应为合伙人自己或支配的实物财产,知识产权出资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技术秘密,土地使用权出资需依法转移手续并作价出资,劳务出资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货币:合伙人出资所使用的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己拥有的资金,或者归合伙人自己支配的资金。(二)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四)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五)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六)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合伙人劳务出资的评估规定有哪些?
合伙人劳务出资是指合伙人以其劳务出资的方式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合伙人劳务出资的评估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劳务出资的评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伙人劳务出资应当经过评估。评估时需要考虑合伙人的技能、经验、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因素,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2. 合伙人劳务出资的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订立合伙协议的依据。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合伙人劳务出资的范围、评估标准、评估程序等事项。
3. 合伙人劳务出资的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人权益的依据。出资人可以按照评估结果确定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 合伙人劳务出资的评估结果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对合伙人劳务出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计,并向全体合伙人公示。
5. 合伙人劳务出资的评估结果应当保存备查。有关合伙人劳务出资评估的文件、记录、资料等应当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币作为合伙人出资应当是合伙人自己拥有的资金或归合伙人自己支配的资金,实物出资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知识产权出资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技术秘密,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转移手续,劳务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出资人权益的依据,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保存备查。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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