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劳务出资在什么情况下
时间:2023-08-08 15:12:46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1)货币:合伙人出资使用的货币应为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由自己管理和控制的资金。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1、合伙人用于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自己的或者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控制的实物财产。2、不能完全控制的财产,已经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和技术秘密。(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以价格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说明。(六)其他财产权出资方式。

可以用劳务出资的是什么合伙人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或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由于劳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便独立转让,加之评估上的随意与不确定,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扩大了投资人出资的各类,但是仍然规定投资人除货币外只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贪污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中的劳务出资是不允许的,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劳务出资。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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