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介绍了合伙企业和股东的概念及其特点。合伙人是指作为非法人组织投资者的个人或团体,也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股东是指公司也就是法人单位的投资人。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股东不允许劳务出资。在债务方面,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是作为非法人组织投资者的个人或团体,同时也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股东是公司也就是法人单位的投资人。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股东不允许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于债务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股 东 与 合 伙 人 的 区 别 : 投 资 范 围 、 风 险 承 担
股东与合伙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投资范围和风险承担方面。股东是对公司拥有权益的人,享有股东权益,可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而合伙人则是对公司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人。在投资范围方面,股东仅出资参与公司的股权,而合伙人则出资共同经营公司。在风险承担方面,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则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和合伙人在投资范围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合伙人是指作为非法人组织投资者的个人或团体,同时也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股东则是公司也就是法人单位的投资人。合伙人和股东在投资范围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股东仅出资参与公司的股权,而合伙人则出资共同经营公司。在风险承担方面,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则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和合伙人在投资范围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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