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劳务出资是否有工资要求
时间:2023-09-28 03:04:52 2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伙人劳务出资是否有工资要求

合伙人劳务出资是有工资要求的。

有些合伙人在企业中担任着职务,付出了劳动的,企业需要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合伙人一般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是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合伙人出资后能撤资吗

合伙人出资后能撤资。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进行合伙人撤资,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

2.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合伙人撤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合伙人出资的期限

合伙协议中约定了交费期限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即可。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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