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需要什么资料
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
二、宿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受理条件
《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第八条除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农业生产灾害外,在技术鉴定有效期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列入受理范围:
(一)田间出苗严重异常;
(二)农作物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
(三)不能正常开花、抽穗、结实(结果);
(四)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
(五)其他具有群发性的异常情况。
三、宿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3〕1号)
第四条
技术鉴定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
县域范围内的技术鉴定,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辖市内跨县域的技术鉴定,由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跨省辖市发生的技术鉴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应当及时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技术鉴定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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