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公安、人民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从法律规定来说,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或人民检察机关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机关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启动。也就说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只有公检法三家享有,当事人则没有权力来启动,当事人仅享受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
一、受理司法鉴定主体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受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2、受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两证“资格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建议
(一)、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受理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应依法律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应坚决不予受理。社会鉴定机构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置法律不顾。
(二)、认真审查鉴定书,杜绝不符程序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公检法在诉讼中,要对鉴定书作仔细认真地审查,对于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制止鉴定启动程序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结论正确而忽视程序问题,因为由当事人来启动鉴定程序,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为达一定鉴定的目的,会向鉴定人说情送礼,不可避免出现在少数素质差的鉴定人授意下,更换鉴定材料,从而达到目的。
(三)、制定明确完备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笔者粗浅认为,目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多样化不合法性,是没有明确完备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明确完备程序规定是形成科学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鉴定程序立法直接决定我国司法鉴定是否法制化、规范化,鉴定程序立法之规范应早进行。
从上面可以看出司法鉴定的程序必须要由公安部门或者是检察机关部门审核批准之后才可以启动鉴定,在对针对性的案件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必须要请具有相关知识素养的人才对案件进行专门的鉴定。在鉴定的同时需要准备好鉴定材料,以及按照相应的鉴定程序完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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