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遵循的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
3、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民法典中规定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人收养孩子须符合条件有:
1、无子女。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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