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10 08:40:38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对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行为的定性上,应注意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在无权处分中,处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将处分权不属于自己的物进行处分;而在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是以他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这一根本区别决定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因此,应以出卖人是否以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共有物为标准,分别予以定性。具体而言:

1、共有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

2、共有人擅自以其他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并应根据买受人善意与否来判定是否适用表见代理。

一、共有房产一方擅自买卖的法律后果

共有房地产,未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买卖。共有人擅自买卖的为无权处分的行为,可以认定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其他共有人一般可以追回该房屋。但是当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以善意取得的,并且该房屋已经进行了转移登记时,无法追回。

根据2021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有房屋不同意分割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处分共有产权房屋,必须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产权房屋一方要卖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买卖的。共有房屋分割不仅适用于不动产,还适用于动产。但如果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可能需要对其他权利人进行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全部或部分,都为无权处分,处分人若不能证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该处分行为的,就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接受该处分。其他共有人对该处分行为的同意包括明示或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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