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某与其兄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方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后因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黄某从其在云霄县火田镇溪口村的住处搬离。1998年5月12日,方某私下将其与黄某夫妻共有的房产以3万元出卖给他的哥哥方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某未经财产共有人黄某同意,私自与其兄方某某卖串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对黄某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方某和方某某承担责任,因此依法判决方某与方某某卖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方建明张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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