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抵押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后,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五十五条【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后,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辟谣抵押权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相同?保留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谁优先实现抵押权和留置权?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已在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动产已经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先押后质
如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在先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效力,不能对抗在后的质权。
2、先质后押
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质、押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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