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恶意受领人有返还责任。受领人如果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根据,那么依据《民法典》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恶意受领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恶意受领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是不当得利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不是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指对方无权提起诉讼而已,它与你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无关。所以,你如果是不当得利,性质不变。对方虽然丧失了起诉权,但并无丧失债权,他仍然可以通过申诉进行追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并没有丧失债权,而是丧失胜诉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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