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的责任和影响,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之中,不当得利行为的施行者即为债务承担者,应负担起退还不当取得的财产权益的使命;
相对而言,财产受侵害且蒙受损失的一方则成为债权人,并持有向不当得利获得者追偿及获取补偿的正当权益;
其次,不当得利之债的核心要素即是需要返还所获得收益的给付,由于实际情况下所涉及的收益形态各异,因此,在给付方式方面也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再次,不当得利所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受益人理应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二是受损方所享有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最后,还要提到的是,债权人对于不当得利的追诉权力。
在接收到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都有资格依法请求不当得利获得者归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
若实际利益并不存在,他们仍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价金。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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