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侵权纠纷中是否确认土地权是先决条件。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土地出让、调整、征用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自治区、直辖市最终确定土地、矿产资源、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确权纠纷是在行政复议之前发生的,而普通的土地侵权行为则不需要行政复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矿产资源、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或者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直辖市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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