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时时关注预售开发经营企业的工作动态,当发现其有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工程建筑,无正当理由迟迟不进行动工开发工作,以及在预售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开发商不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等违法情形时,购房者均可向主管部门反映上述情况,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若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处罚不服,通常是购房者认为处罚较轻,或认为处罚执行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或预售方认为处罚较重,可以向作出处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若其他预售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对之有争议,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购房者可以在补充协议中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购房者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期房买卖会有什么纠纷
由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新鲜事物,有关立法还不完善,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暴利,故意作虚假承诺,利用立法的漏洞损害购买方或其它人第三者的利益,预购方又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导致商品房预售场的纠纷不断暴露。商品房预售纠纷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一)标的瑕疵纠纷。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资金不到位,有的因预售方将已预售房屋转卖而引起等。
二、什么是期房
人们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从工程的角度来说,期房则是从开发商拿地,做好项目扩初设计方案以后一直到工程施工完成主体建筑之前,都属于期房。一般情况下,期房的价格较低,挑选余地较大,但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因此购房消费的过程和结果要依赖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而购房合同的履行,不仅受开发商自身经营的影响,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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