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有效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决议侵犯未收到通知或者持有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本质上是股东就公司经营管理达成的协议,本质上是合同,因此应适用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就公司经营管理达成的合同,属于合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侵犯未通知股东合法权益的,视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违反有效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属于股东大会无效决议。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为公司的权利机关,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该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4.违法任免公司人事: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5.股东会违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违法作出的增资减资等决议亦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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