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四川房屋征收新规的相关事项。
记者从会上获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城环资委负责人介绍,《条例》是对上位法的继承和发展,既尊重了大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细化了上位法中授权省、市、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部分条款,又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突破,切合四川实际,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征房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尊重所有权人意愿
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认定了房屋征收启动时的公共利益。根据宪法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条例》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公共利益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公共利益的审定和公开程序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机制。
《条例》还对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做出了特别规定。相关负责人表示,旧城区改建具有特殊性,是否启动、何时启动、如何补偿等应当更多地听取和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实行旧城区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征得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程序。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三方评估价格原址返迁不小于原有面积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十分关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条例》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为独立机构,其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条例》还规定,在确定评估机构时,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对参加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人数和被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获得所选投票比例和方式作出明确要求,以确保体现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
在房屋征收后的补偿方面,《条例》特别注重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和谐拆迁的最终目的。
《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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