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明年1月1日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部地方新法规最大亮点是,通过规范征收与补偿行为,缓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杜绝行政强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征房尊重所有权人意愿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原址返迁不小于原有面积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大清介绍,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特别注重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和谐拆迁的最终目的。
《条例》明确了征收补偿的范围、产权调换、补偿方案、救济方式等问题,充分考虑到在房屋征收中,明确增加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期限和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的规定,以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何大清介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十分关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为独立机构,其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为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条例》对参加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人数和被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获得所投选票比例和方式作出明确要求,以确保体现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
全文7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