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08-13 09:21:38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未办理工商登记具有效力。

只要合同符合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即可依法生效。因为未办理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达成协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与《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相比,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对订了特别的生效程序。《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自取得审批机构批准之日生效。也即对于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未生效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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