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药品广告审批受理条件是什么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中规定的标准条件。
二、烟台市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三、烟台市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
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药品批准证明(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证明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
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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