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分配,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
1、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房产的增值部分可以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按揭贷款付完了全部的购房款,以共同的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计算;
3、一方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完首付款项并且按揭付完了全部的房款,房产的增值应该归两个人所有。
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就归房子的所有人。夫妻一方有付出的,付出部分的增值属于付出方的财产。
夫妻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怎样计算与分割
增值部分的计算公式为,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按下列方式分割:
1.婚前全款购买并获得房产证,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2.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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