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市民王某按揭贷款在市区购得一套住房。后来王某和刘女士结婚,两人共同居住,并一起用共同收入偿还按揭贷款。如今两人感情遇到问题,正在办理离婚,在财产分割中遇到一些问题。刘女士认为当初的房子现在已增值了不少钱,而且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丈夫王某只同意把刘女士偿还贷款的钱还给她,却不同意把房子增值的部分和刘女士分。不知道王某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高玉凯律师分析说,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房子虽系王某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还款是由两人共同偿还,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应该包括房子增值的部分。因此,尽管一方婚前财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所以,王某应该还给刘女士在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
首付如何计算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
婚前一方首付购房离婚房产增值部分计算方式:
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其中:
房产总增值=房屋当前市场价-房屋购置价
个人还贷增值部分=个人还贷额(房屋购置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首付款增值部分=首付款(房屋购置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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