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早报组织的一个小型座谈会上,江苏2位均有著名医疗机构从业经历的律师———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小欣提出了2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个说:协议切除智障少女子宫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责任人应分别承担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另一个认为:如果福利院、医院真是为她们自身利益考虑,没有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就不构成犯罪,顶多负民事责任。
焦点:福利院是否滥用监护权
焦点首先集中在福利院是否滥用监护权。
谭小欣认为,在《东方早报》的报道中,有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等称她们长期痛经、无法自理,如果是真,福利院就无过错。
张奎则表示,监护权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义务,《民法》等对监护权的定义表明,监护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监护人的代表、代理行为,其唯一原则是保护而不是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南通市儿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切除未成年智障少女任何正在发育的健康器官都是违背被监护人利益的———童星的财产被父母赠予他人尚属滥用监护权,更何况是人体器官。
医生:是否涉嫌犯罪
那么,进行手术的医生是否涉嫌犯罪?2位律师一致认为,医疗行为本身是双刃剑,比如精神药品可能同时是毒品,手术又可能是对器官的伤害,因而,希波克拉底誓言将为病家谋利益列为第一信条。
但在相同的认识基础上,两人产生了不同的观点,谭据此引证,医者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减轻患者病痛,提高其生活质量;其行为前提是患者具临床症状和体征,且有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若监护人隐瞒、虚构、夸大病症,医生因一时难以查证造成恶果,也只承担不尽职的过失;若鉴定为医疗事故也仅属民事责任范畴。张认为,除法律列明的整形美容项目之外,医务人员必须以病变为基础对病人施行手术等治疗,无论法律还是医疗准则,都不允许一切帮人自残、自杀等行为———哪怕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
与之相关的是对于病人身体,医生这个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应如何看待。谭说,按国际通行惯例,只要确有合法授权和病理原因,医生的医疗诊治权应当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建议质询权、律师的辩护权一样,在各自领域享有一定的豁免权,这是保障其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张反驳,特殊权利意味着同等的特殊义务,对本案而言,不仅不能豁免,更应比一般致害人承担更多的法定责任。监护人:
应否考虑变更监护权
对2名智障女孩而言,福利院的行为已丧失作为监护人的资格,建议少女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变更其监护权,这比现在处理责任人更迫切。张奎表示。
谭不认为福利院行为失当,但他同样认为,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出于保护2名少女的目的,在未有定论前应先予变更监护权。
张、谭同时提出,鉴于当事一方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行提起证据保全申请,建议除警方调查外,当地检察机关应先行启动证据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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