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申请加班费不予支持
时间:2023-05-07 16:03:36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工负伤后,她由计件调到岗,调整后没有加班“计件妇女”要求加班费被驳回P>下午消息(记者李怡然)**中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部件公司)女职工齐女士8级工伤治愈。出院后,她的工作岗位由操作工改为门卫,工资也由计件工资改为固定工资。后来,由于劳动争议,房山市劳动仲裁机关判决配件公司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齐女士双倍工资、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共计5.8万余元。对此,齐女士起诉房山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31万元,其中周末加班费15762.8元,记者昨日获悉,经近日审理,房山法院判决配件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齐女士支付双倍工资,工伤医疗补贴、伤残就业补贴、住院伙食补贴共计66135元,驳回齐女士的其他诉求

您因工负伤请请长假

齐女士30多岁,河南省上蔡县人。2007年1月15日,齐女士到房山区良乡一家饰品公司上班。她的职位是操作工,计件工资也实行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3月4日,齐女士在工作中手指受伤。配件公司立即将齐女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当月22日,齐女士出院,同年4月、12月再次住院。配件公司支付齐女士三次住院的医药费和前两次住院的伙食费。侯琦女士被确认为8级工伤

2008年7月2日,戚女士复工。根据戚女士的伤情,配件公司将她的岗位从操作工调整为门卫,工资由计件工资改为固定月薪800元。此外,配件公司还为齐女士受伤时缴纳了工伤保险,并支付齐女士住院4个月的费用1455元。2008年12月24日,齐女士请了50天病假,配件公司同意了。之后,齐女士再也没有上班

2009年,齐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定,附属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齐女士支付双倍工资3910元;2008年3月4日至2008年7月3日支付5506.72元;住院期间发放食物补助2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49830元,合计59512.72元。扣除配件公司支付的1455元后,实际应支付58257.72元。此外,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判决后,齐女士不服,向房山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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