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与用人单位的争议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时间:2023-08-18 19:31:23 1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使用者从事相关劳动活动,获得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工人达到一定年龄后,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上升,不适合继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龄后应强制退休。强制退休后,为了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保障生活,国家建立了退休制度,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费。关于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不同,一些国家(如美国)没有退休制度,只要工人的健康许可,就可以继续工作。我国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意义的复印件》(劳动社会厅信[2001]125日)规定:国家法定企业员工的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性60岁,女性员工50岁,女性干部55岁。该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变更或违反。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上了年纪劳动力下降,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也能发挥馀热,但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来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不需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来说,社会保险机构接受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当然,我国部分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离退休返聘签劳动合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虽然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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