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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酬第二条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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