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即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一、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因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二、避险过当应承担什么责任
避险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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