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责任有哪些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因为它在原则上具有违法性,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避险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所在。紧急避险的责任可以从责任人引起危险和自然原因引起危险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来说。1)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2)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鉴于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特殊性,显然受害方无从对自然因素追究什么责任,这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另外,应注意到危险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法律上对紧急避险人苛之以较严格的责任则将对应付突发险情,排险减损带来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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