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和解,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
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一、仲裁员是什么?
仲裁员的工作内容: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正义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可以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或者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撤回仲裁申请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后自行和解,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直接作出裁决,也可以不再需要仲裁庭作出裁决从而撤回仲裁申请。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而撤销仲裁申请,但是又事后反悔,双方当事人依然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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