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与《劳动法》相比有较多新的规定。
一、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工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2、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关于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几种情形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1、在用人单位连续干满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除非员工不愿意续签;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这个“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以前的不算。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予签订的,自应当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三、关于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1、《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具体区分:合同期不满3个月的没有试用期;合同期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期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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