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拍卖规则
(一)个人委托拍卖,须持身份证或等效的身份证件;法人委托拍卖,须持有效证明。同时,委托人应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相关资料;
(二)委托人与本行就拍卖方式、保留价、时间和地点、标的交付、价款结算、佣金支付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商定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三)委托人应向本行提供拍卖标的清单和有关资料,说明拍卖标的的质量和暇疵,并且对竞买人的看样看货给予协助。
二、股权拍卖的低价如何确定
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
预定底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
一般说来,预定拍卖底价,可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致使当事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害。故在拍卖中只要出卖人或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
三、执行拍卖股权如何评估
(一)法院拍卖被执行的股权时,要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三)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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