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一)拍卖委托
由委托人与拍卖企业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规定
(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2)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3)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抵税物品拍卖的特殊规定
(1)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2)税务机关在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抵税财物之前,应当制作拍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向被执行人(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下达拍卖抵税财物决定书,并且查实需要拍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对于依法需要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评估结果通知被执行人。
(5)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
(二)拍卖公告与展示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三)拍卖实施
1.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并且说明拍卖标的有无保留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出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企业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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