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品的来源和暇疵(含品质暇疵和权利暇疵)。
2、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品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应在依法评估后确定保留价。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拍卖有关财产的,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依法评估后确定保留价。
3、委托人有权要求拍卖人对其姓名(名称)进行保密。
4、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5、委托人应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拍卖品、收取拍卖货款、缴付佣金及合同约定的费用。
6、成交后拍卖品需要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委托人应协同办理有关手续。
7、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委托,但应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拍卖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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