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委托】拍卖委托人退还拍卖款纠纷案
时间:2023-04-24 10:52:44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庆市首例拍卖委托人退还拍卖款纠纷案调解结案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重庆天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在渝中区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天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拍卖款311739.6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则支付重庆天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佣金97500元和履约风险金39000元。

2004年10月,中国华融公司与重庆天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天赐公司将其面积为7446.81平方米的房地产及其租赁收益权进行拍卖,双方还就付款期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拍卖佣金等进行了约定。同年10月18日,天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第三人王飞云以390万元中标,双方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同年11月23日,王飞云将拍卖款(包含一部分滞纳金)全部支付给天赐公司,天赐公司随后转交给了华融公司。因拍卖标的物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改扩建投资由谁承担的问题,王飞云与华融公司产生纠纷。华融公司便将天赐公司转交的拍卖款及滞纳金退回了天赐公司,并拒绝为王飞云办理过户手续。王飞云遂将华融公司和天赐公司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并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法院判决:天赐公司和华融公司在五日内将拍卖房产过户给王飞云。生效判决履行后,王飞云重新向华融公司支付了拍卖款300万元,余款90万元及滞纳金11739.6元交由天赐公司转交。但天赐公司仅支付给华融公司5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华融公司乃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天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滞纳金,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0万元。庭审中,天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剩余的拍卖款及滞纳金,但认为前期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系华融公司不履行交付拍卖标的物义务,并退回了王飞云交纳的拍卖款才导致的纠纷,故拍卖款未付清的责任应有华融公司自行承担,且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庭审结束后,天赐公司自行支付了10万元给华融公司。在主审法官主持和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当前,因拍卖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委托人拒绝交付拍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交来的拍卖款退回的案件较为少见。其根本原因在于拍卖委托人及拍卖公司为了保证拍卖成功,对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往往不作说明,或在说明时语焉不详,导致买受人因利益受损而引起纷争。故建议拍卖委托人和拍卖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和竞买协议书中,对拍卖标的物的各种事项特别是标的物的瑕疵或加重买受人义务部分,应做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告知买受人,以最大限度避免拍卖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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