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交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3、执行开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内容是什么
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如下所述:
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关于(地址)的房屋买卖合同。
2、如被告不能履行第1点诉讼请求,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损失**元,同时按照合同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挽回经济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元、调查取证费**元、交通费**元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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