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守约方借助法定机关的强制履行与强制执行的概念经常混淆。所谓强制执行是指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和依据职权强制其履行义务。
强制实际履行与强制执行的区别表现在:
(1)强制实际履行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民法上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是强制执行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措施。
(2)强制实际履行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为条件的,其适用目的旨在强制债务人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强制执行的适用是以诉讼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为前提的,其适用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强制实际履行主要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但仲裁机关也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采取,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所采取的措施。
当然,强制实际履行与强制执行也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是要求违约方强制履行义务,则在违约方不主动履行其义务时,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证有关强制实际履行的裁判得以实现。当然,法院判决强制实际履行必须能被实际执行,如果强制实际履行难以被执行,法院也可以拒绝债权人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要求,而采用其他责任形式和补救方法。
全文5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