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当满足以下各项必备条件:
首先,预售方需向相关部门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预售方需持有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与之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
最后,预售方所签订的预售合同须上报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