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资料】
我公司为了美化工作环境,增强工厂、商场的市场竞争能力,购进一批花草、树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应该取得何种发票?
【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税务风险】
1、购回的花草、树木如果直接在土地或建筑物(花池等)中栽培,为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那么上述购进花草树木的进项税额就不可以抵扣。
2、购进的是盆栽的花草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则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若直接用于美化生产、经营场所,属于用于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用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如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的,则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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