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领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此时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首先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补办婚姻的登记,如果不愿意补办婚姻登记想分开生活,这时候只能按程序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分开协议。
一、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领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
1.在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后,针对没有领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上的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即是这种同居是不受法律支持与保护的。
2.在这种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情况,两个人可以自愿到婚姻登记处补办婚姻登记,或者不愿补办登记的,这种同居关系要想分开不需要到民政部或者人民法院解除关系的,自行解除关系即可。
3.所以在现在的现实生活中,没有领证在一起生活的不需要办理分开的手续,可以直接分开就行了,如果两个人之间有了小孩的,关于小孩的抚养权由双方自己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法院解决。
4.一般会以孩子利益为主,看夫妻双方的生活条件而定。想要争取照顾孩子的机会,就必须出具自己能够抚养好孩子的证明,那么你就要负主要责任,对方负补充责任。关于财产问题也是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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