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如果职业打假人利用掉包、自带假货、自行掺入异物、伪造购物票证或商品标签等方式,对商家进行恐吓、威胁、要挟,要求商家花钱免灾,就属于敲诈勒索。如果职业打假人以举报或起诉相威胁,超出法律规定的索赔事项范围或索赔标准向商家索要钱财,达到一定的次数或金额,也涉嫌敲诈勒索罪。
职业打假人如果采取合法方式打假不构成敲诈。倘若商家确有欺诈侵权或其他违法问题,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请求有基本的事实和理由支撑,索赔标准也在“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范畴内,就是合法诉讼,法院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以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方式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但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的起诉多,就给他们直接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
对职业打假和敲诈勒索之间的区分,关键是准确地理解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如果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的,则不应以其只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与经营者之间仅存在民间纠纷为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在正常的职业打假过程中,一般不存在胁迫行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后,以商品存在瑕疵为由直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经营者同意或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结束。
职业打假行为若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则必须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职业打假人)对他人(经营者)实施胁迫(恐吓)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支付赔偿)——行为人(职业打假人)取得财产——被害人(经营者)遭受财产损失。
在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况下,其“胁迫”行为应当符合两个特点,一是胁迫内容不合法,即使索要的赔偿金额符合法定限度,也构成敲诈勒索;二是胁迫目的不合法,即索要的赔偿是否明显超过法定限度,若超过明显限度,则不论胁迫手段是否合法,均构成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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