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缺陷与重构
时间:2023-06-12 17:02:47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理解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正确认识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并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合理构筑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付原则,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对其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它是民法中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只针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即立法上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将其与对人身权的特别保护直接联系在一起。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的概念应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自然人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特定的身份权)受到侵害;第二,由此而造成自然人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上损害;第三,此种非财产上损害不能以金钱来加以计量,但可以通过金钱赔偿获得慰籍和心理满足,也可以通过纯精神的形式(如赔礼道歉)获得慰籍和心理满足。对这种因人身权遭受侵害所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损害)进行民法救济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就是本文所称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应包括:

1、受害人蒙受相当严重的精神痛苦,这是精神损害赔偿之事实基础。对轻微精神损害之赔偿请求,因“社会人应当承担必要的冲突容忍之理性义务”,可不予支持。

2、受害人蒙受的精神痛苦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理性基础。

3、加害人对侵害行为之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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