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共同承担盈亏。当工程完工结算时,亏损7.2万元,其中一方却不愿承担亏损责任。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伙纠纷案,判决杨某某支付应承担的亏损款3.6万元给李某某。
据了解,2012年12月,盐亭县的杨某某承揽了云南省红河县一处10千伏线路架设工程。经协商,由李某某出资12.5万元与杨某某合伙完成该项工程,杨不出资金,但以其妻子名下的轻卡车一辆、发电机一台、小工具等作为投资。双方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承担盈亏。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杨某某应承担3.6万元亏损款,但李某某多次催收,都被对方以种种理由拒付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伙包工程并签订了协议,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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