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某区设立两家分公司,皆为房屋中介门店。A为其中一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B为另一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A、B与甲公司成为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即以甲公司分公司的名义经营,甲公司收取管理费,此关系有甲公司口头认可,有相关票据支撑,但并无书面协议支持。A、B共同经营两家分公司(两个房屋中介门店),成立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双方2007的一份分家协议书面确认该关系,并经双方签署。
分家协议系因A、B双方合作不快而产生,双方约定结束合伙关系,分家后双方各自经营其中一家门店。分家协议中对该两家门店的收支情况做了较为详细的罗列。
2008年秋,A通过其他渠道得知B在分家协议中隐瞒部分事实,其中包括:
1、约5万元的收入未列入分家协议,A已经取得B签署的客户合同书,但仍未取得客户的相关付费票据;
2、B在罗列其中一家门店的开办费中有明显夸大的嫌疑,额度约为9万元。
分析:1、A若想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首先要过立案这一关,因为A对该等权利是否成为法律上的适格原告存在疑问,也即是否能够直接承认A、B的这种个人合伙关系;两家门店从法律上为甲公司的两家分公司,分公司并无独立法人资格,即使立案成功也必将追加甲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对于B藏匿的5万元收入,A需取得相关的客户付款凭证作为证据。
3、对于B多出的9万元开支,A应要求B提供相应发票或单据,并论证该多余的9万元开支不符合市场的一般价格。
结论:本案在实践中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我方需协调好甲公司方面并尽量争取甲公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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