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刘华、马光元支付原告何井彬、袁志才开挖房屋基础工程款18995.09元。
2009年3月13日,刘华、马光元与何井彬、袁志才协议将宅基地土石方开挖工程承揽给何井彬、袁志才,约定开挖面积160平方米,地基后山留台面2-3个(具体标准未约定),后山所需排除的危石由何井彬、袁志才适时排除,工程费共计83800元。何井彬、袁志才按照约定面积施工完毕,刘华、马光元支付部分工程费后尚欠18995.09元。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原告诉称,为被告开挖房屋基础工程,工程提前完工,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被告认为,原告完成了基础工程,但没有按照约定完成保坎台面及危石排除,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何井彬、袁志才完成工作量后,刘华、马光元有义务支付余款。双方争议的保坎台面及危石排除,因合同中约定不明容易产生歧义,不能归责于单方责任,是否违约难以界定。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的请求,因约定不明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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