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银行账户的管理
鉴于单位(组织)与个人在信用、风险、保密、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诸多差异,笔者认为对单位银行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应予以区分。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考虑我国实际,个人银行账户可以分为个人定期存款账户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两类。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又可以细分为存折户(不可以使用信用支付工具)、支票户(可以使用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户三种,不再划分个人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性质界定为储蓄存款。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支票户须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数据库,核发开户证。其他账户由开户的商业银行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
对个人支票户的管理应坚持:实行实名制,凭有效身份证明开立账户,不得由他人代理开户手续;对存款人的资格从严控制并要求提供担保;强化资金来源的监督,必须是个人的合法收入或个人贷款转存,必要时须向开户银行提供纳税证明等文件;可以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现金;计付利息并征收利息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查询、冻结、扣划账户存款。
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和承包户因经营活动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使用商号作为账户名称,性质为单位账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为账户名称。采用承包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其承包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单位账户,必须以被承包单位名称开立单位银行账户。
2、证券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通过证券保证金账户进行洗钱、套取现金等已成为当前逃避银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进行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尽快会同证监会制定《证券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代理证券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坚持证券保证金账户与券商分离的原则。通过银证联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办法,解决证券保证金问题。这样既可免除投资者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将存款转来转去,又可以避免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单位存款人挪用银行贷款进行股票投机炒作,还可以增加商业银行储蓄存款,避免储蓄存款分流(目前招商银行与**证券公司已有成功的合作经验)。在未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券商分离前,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保证金账户必须向人民银行申报、核报、核准,比照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行政机关银行账户的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不同于企业,其财务收支已纳入国家预算。应体现财政部门对其的监督。人民银行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支付体系的改革(如建立国库单一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另行制定《行政机关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比照行政机关管理。
4、金融机构银行账户的管理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特殊商品的特殊企业,其经营过程具有特殊性,监管部门的监管具有特殊性。其资产的流动性与支付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必须加强对其银行账户的管理。人民银行须制定《金融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坚持备付金(含同业往来)账户与费用账户分开的原则,强化账户管理;金融机构开立费用账户必须向人民银行申报、核准,备付金账户必须向人民银行备案;备付金账户必须在人民银行开户,因清算需要可以在商业银行开立若干同业往来账户,备付金账户、同业往来账户不得冻结;费用账户只能一个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基本建设特殊需要可以开立辅助或专用存款账户。
5、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
以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为存款人的专用存款账户,考虑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在管理上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可不实行核准制度,由商业银行每日最迟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申报当日新开立与到期的存款人定期存款账户信息,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质押情况等。
6、存款人异地银行账户的管理
随着“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出现,存款人异地开户将会越来越多。《银行账户管理条例》应有一定的前瞻性与超前性,应对存款人异地开户的管理作出规定。总的原则应是允许异地开户,但要强化管理。存款人异地开户,应按属地原则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核准,核发开户证,同时须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申报账户信息,纳入其账户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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