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主要介绍了如何建立分公司的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并规定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同时,需要规定分公司负责人的权限及越权的法律责任。其次,需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种监管方式。这些监管方式可以包括财务控制、合同管理、资产监管、人事管理等生产经营方面。最后,由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以确保分公司的管理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1.确定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同时规定分公司负责人的权限及越权的法律责任;
2、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种监管方式。可从财务控制、合同管理、资产监管、人事管理等生产经营方面进行细化。关键控制人、财、物及用章管理;
3、由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总公司的银行账户监管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客户账户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其中,Ⅰ类账户为存款账户,Ⅱ类账户为结算账户,Ⅲ类账户为非结算账户。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控措施,防止洗钱活动。因此,总公司的银行账户监管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在开户前和每次开户后,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客户账户分类: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3. 风险控制:制定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银行账户的安全和稳健。
4. 报告和备案: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备案客户信息及账户情况,以保障金融安全和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总公司的银行账户监管措施应当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客户账户分类、风险控制以及报告和备案等措施。
总公司的银行账户监管措施应当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客户账户分类、风险控制以及报告和备案等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银行账户的安全和稳健,并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保障金融安全和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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