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的管理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印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办法
印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办法如下:
1、由申请人填写《用章申请单》,交部门主管审批。审批未通过,退回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进行下一步流程;
2、对于部门章,由部门主管审批即可,印章管理人凭申请表加盖印章,申印人填写用印登记归档备查;
3、加盖公司章需持部门主管签字的用章申请交人事行政部审核,未通过,退回说明原因;通过的,由人事行政部主管签字。属于人事行政部权限范围内的,可以由印章管理人凭申请表为申请人加盖相应印章;超出权限的,需请示总监/总经理;
4、总监/总经理审核通过,需在申请表上签字,由申请人持申请表至印章管理人处加盖印章,未通过,则直接退返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印章管理人加盖印章要做用印登记,由申印人签字,归档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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