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保护措施驰名商标有何特殊之处
时间:2023-06-01 13:58:32 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特殊保护措施驰名商标有何特殊之处

特殊保护措施驰名商标有以下特殊之处:

1.设有专门的法律及解释予以特殊保护;

2.对于商标申请,有关行政部门认定时,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处理;

3.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申请,禁止使用并不予注册;

4.其他特殊保护。的商标之中,这就是驰名商标的特别之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二、申请驰名商标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该商标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材料;

3.商标样本;

4.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1.认定部门存在区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或或法院;

2.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存在区别;

3.认定标准存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n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n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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