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炸伤一只眼法院认定属缺陷产品获赔近13万
时间:2023-06-07 22:03:05 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国法院网讯河南省焦作市一个餐馆老板在给顾客拿月山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他的左眼炸伤,最终完全失明。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月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餐馆老板129998.33元。

丁文超在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广场开了一家餐馆,销售月山公司生产的月山牌啤酒。2007年6月24日,丁文超在给顾客拿啤酒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将其左眼炸伤。虽经中站区人民医院和焦作市五官医院等多家医院共计38天的治疗,丁文超的左眼还是没有保住,最终失明。经鉴定,丁文超伤残程度为七级。由于与月山公司无法达成赔偿意见,丁文超遂将月山公司及经销商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月山公司提交的啤酒瓶国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领料单虽能证明啤酒瓶外观符合标准并经过内部检验,但不能证明啤酒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另查明,爆炸的啤酒瓶系被告月山公司2007年6月22日生产的经典纯麦啤酒用瓶,制造日期为2005年第一季度,使用期限已超过两年,故对月山公司提交的领料单等证据也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月山啤酒瓶炸伤左眼事实存在,根据国家对啤酒瓶的质量标准规定,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被告月山公司使用的啤酒瓶已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故致原告受伤的啤酒瓶属于缺陷产品,生产厂家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遂判决月山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259.06元、残疾赔偿金78482.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55.5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等共计12999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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