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超出面积是否能够得到相应补偿,这取决于我国当前法律以及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及该区域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基础进行计算;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则需参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来确定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规则,我们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民主议定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平等原则。首先,民主议定原则要求村民自治必须体现广大村民的集体意愿,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意志,并且这种意愿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议都将自动失效。其次,合法性原则强调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运行,既要充分发挥民主精神,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最后,平等原则要求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要确保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成员或村民可能会被剥夺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益,这主要源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额通常是固定的,为了让更多的人分享到集体收益,往往需要通过削减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款成为了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重要前提条件。此外,我们还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集体成员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他们对集体所承担责任的程度,力求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从而实现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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